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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应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行业科技进步的趋势,适时修订产业政策。
(二)加快现行标准、法规与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标准、法规和规范等技术经济手段为主的市场管理体系,构建有效、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执法力度,继续打击走私,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反倾销工作,使反倾销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环保监管力度,强化管理者责任。
(四)对联合企业矿山资源税降低到独立矿山水平,铁矿石进口关税减让,冶金产品出口实行全额退税,落后产品征收调节税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配合国家财税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五)鼓励企业加强对外合资、合作,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高技术难度产品生产、开发方面的合作。
(六)支持冶金工业重大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清洁生产",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废渣、废水、废气处理形成的新兴产业和产品,实行优惠政策。
(七)对于资源枯竭的矿山,在转产资金和关闭破产政策上给予支持。
(八)为解决国内铁矿石、铬矿石等资源不足问题,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到国外合资、合作建矿。
(九)深化企业改革,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支持、鼓励大企业集团海外上市。
(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研院所转制,促进产学研商联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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