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以前,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7日